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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政治的力量,以应付当前艰危的。结果若使人民与政府同归于尽,那人权也就无所附丽了。总之,法律的规定是必要的,法律是人我之间的一种调节(adjustinent)。但是如果要靠法律来创造权利和开拓权利,那便错了。比方说法律可以规定凡发明播音机的人,予以专利权五年或十年,在这个期间如果有人私自仿造的,便是侵犯了发明者的专利权,应当受法律的制裁。这种规定不过是对于已发明播音机者的一种权利的保护,扩大其效果,至多不过是对于未来发明者的一种鼓励;但是法律的本身决不能发明播音机。任何发明,都是研究的人尽他研究责任的结果。不尽这责任,便没有发明;没有发明,发明的专利权便根本不能存在。所以要享权利,祇有从尽责任中以创造权利,就是惟有充分发挥自己的各种天赋,以尽自己的责任。这是我们积极的权利观念。还有一点要说明的,从前的法律,都祇是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,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,尽力注重这点,更有很多国家的法律,规定个人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。但是个人的权利发达过度的时候,便生出社会上贫富不均杌陧不安的流弊,因此晚近各国的法律对于权利的态度,大有改变,就是不祇注重发展个人的权利,同时还须限制个人的权利,尤其是财权,以配合国家民族的安全。至于近代各国的宪法中,常有人民应服兵役或工役的规定,总动员时,依法可征用一切物资,也都是根据事实的要求。

    再进一步说,就是权利有了,也决不可以用保守的态度去维持的,而是要靠不断的创造才能保持永久的。权利固然非创造不能产生,但既已创造之后,也决不是把各种权利开一张表出来,规定在法律上,便可以永久保守。须知愈保守权利,则权利的范围就愈缩小;若是愈不能尽责任,则权利的范围就愈缩小;若是愈能尽责任,则权利的范围就愈扩张。这是千古不变的原则。比方说一个人家的祖宗,遗下一份财产,按照法律的规定,应该归于某人,某人乃将这些财产,分别开一清单,表明是属于他的;但是他老是守著不去经营,你想他能保守得住吗?若是他人把他的财产侵占,固然他可以去打官司;祇是打官司是要时间和费用的,于是财产少去一部分了。就算没有人来侵占,他祇知道保守著,于是“坐吃山空”,和剥芭蕉一样,剥到蕉心,芭蕉也就完了。所以有识之士,要重新估定价值,要不断的创造新价值,这也是创造新的权利。世上多少英雄豪杰,哲人志士,绞脑汁、捐肢体,都是为创造这些新价值而努力的。因此他们也就享受著顶大的权利,获得一般人所不能得到的满足。所以一个人如果要保障发明播音机的权利,必须先发明播音机,不然的话,保障什么?并且他还须不断的求播音机的改善,不然人家有更新的发明了,他旧式的东西,一定无人过问,就算有法律的保障,又有什么用处?所以祇有不断创造新的价值,尽新的责任,才是自我实现唯一的途径,也才是自己权利唯一的保障。若是责任愈尽得多,新价值创造得多,则权利的范围也就愈扩大;而别人也一定会承认他的权利,甘心让他享受,因为他是配享受的。

    由此看来,权利和责任,实在是相对的。不尽责任,便不当享受权利。个人如此,国家亦然。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,在国际和会席上,也祇有在战争期间尽过责任的国家,才有发言权。比利时虽然国土丧失殆尽,但他在战争时期,抵抗过德国军队越过中立地带,使德国军队不得迅速达成进攻协约国的企图,所以一旦战争结束,在巴黎和会上,比利时不但获得和列强分庭抗礼的光荣,并且各大国都很尊重他、赞助他,就是因为他已尽了他国家的责任,所以能得战后应得的权利。当时中国也是参战国,但为什么得不到这种权利?就是因为中国在名义上虽曾参战,其实是参而不战,并未尽真正参战的责任,那有资格去享受权利?这是当年北洋军阀政府时代的错误。将来世界大战后的和会席上,情形应大不同了。因为这次世界上反侵略的大纛,是中国首先举起来的。在这点我们不但做了国际间的先觉,而且我们以无限的血肉,为民主国家阻压住了日本无止境的凶焰。我们将来强固的发言地位,是我们以牺牲和痛苦换来的。我们若是更要提高发言的权利,还得要加强艰苦的奋闘。(按以上的话是三十一年写的,照理论和事实来讲,丝毫不错。不料到四十九九月八日,我国竟被拒绝出席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,参加签字,这不但是对于中国最大的背信和丧尽天良,而且是对于人间正义与国际道德最大的破坏和侮辱。这自然是强权政治的丑行。不过若是我们能自己反省一下,也未始不是我们在抗战方终,刚才得到胜利以后的三年,全国上下都大大的松懈下来,以为从此好日子是无穷无尽,可以不劳而获的:于是大家都毫无顾忌的掠取权利──包括不正当的权利──而毫不怀疑的放弃应尽的责任,以致造成这样空前悲惨的局面!加此补注时,中心伤感交集!四十年九月九日补注。)至于从建设的方面讲到一个民族在各民族间的地位,也有同样的道理,在安排一切。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生存。并不能靠其他民族帮助的力量,必须自己能够站起来,更须要自己能在世界上对于人类文化和幸福的总量,有相当的贡献,然后才能受其他民族的重视:就是他自己分享其他民族所创造的成果,也才于心无愧。我们过去对于世界文化的贡献,是很光荣的。我们这次抗战,虽然在初期的军事上,不免稍受挫折,但是外国人不但不轻视我们,不敢说我们的民族不行,而且反格外尊重我们、同情我们。在他们没有认识我们军事力量以前,我们文明力量的感召,是很重大的。蒋百里先生说,前几年我国古物在伦敦展览,曾给予欧洲人士以极深刻的印象,所以他认为这次许多友邦对我们表示的态度,与前年古物的展览也颇有关系,就是这个道理。不过这还是我们的祖宗遗留下来的产业,并不是我们这代文化创造的成绩。当然我们绝对尊敬我们伟大的祖先,但是我们若是有出息的子孙的话,绝不应藉祖宗的历史,来掩饰自己的缺陷──此之谓“吃祖宗饭”。我们要问我们这代怎样?我们的发明在那里?我们的创造在那里?我们的贡献在那里?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祇是以祖宗的光荣自豪,还要力求自己有伟大的贡献,不但要求一己自我的实现,还要为民族的大我求贡献,以取得其他民族的尊敬,而树立自己整个民族生存的基础。

    最后关于责任,我还有两点要提出来说明的:第一点是责任的冲突问题。人在社会上有关的方面太多,所以应负责任的地方也太多,有时责任与责任之间,常常发生冲突。比方一个人结了婚,有了家庭,就有对妻子的责任。这种责任是不可否认的,在平时愈能尽责愈好。但是遇到国家在危难的时候,需要我们执干戈以卫社稷,就不能说因为自己有了抚养妻子的责任,逐留恋畏缩,因循不前。这种责任互相冲突的时候,只能抛弃较轻的责任,去担负重的责任。不是如此,大我无从实现,自我也无从发展,所以古人有忠孝不能两全的话。有如岳飞的母亲,未始不想她的儿子在家养生送死,但她以为教她儿子精忠报国,也就是她的责任,所以她情愿儿子为国尽忠而死,不愿为她送死而生。因为她认识了她和她儿子对民族国家存亡的责任,比她儿子对她自己送死的责任为重。设如民族国家遭灭亡,她个人寿终正寝又有什么意思?所以遇到责任相冲突的时候,我们祇能判别轻重,选择我们应尽的较大责任。

    第二点是个人应该先尽责任,后谈权利。因为我们所享受的权利,乃是他人尽责任的结果:礼尚往来,来而不往或是薄往而厚来,都是不应该的。我常责备现代的青年,不是对于他们的苛求,乃是因为希望他们的心最切。现在青年常以将来国家主人翁自豪,髣髴以为主人翁是有种种的权利跟著的,自己不一定用功读书,而自己总爱说有读书权,凡是可以要求公家的东西,莫不尽量要求,以为是国家应该给我的权利。其实我们自己仔细想想看,国家究竟该了我们些什么?国家并不是一个债务人,国家乃是个人的集合体;各个人把各个人的责任交给国家,国家才有责任:大家把大家的权利交给国家,国家才有权利。我们无债可以向国家讨索。还要明白,现在国家所能给我们的一点东西,都是大家交纳给国家的,比方国家现在为每个大学生平均负担数千元一年的教育费,乃是一般人民三毛五毛的捐税所凑集起来的。这般尽纳税责任的人,自己固然多半没有享受国家何种教育,就是他们的子女,也未见得都受了国家近代教育的设施。凭良心说,我们怎样忍心来向国家要求这种权利?就是国家把这些权利给我们了,我们也于心何安,何况我们还要浪费、滥用或扩大这些权利呢?说是国家应当教育青年,是不错的:但是这话祇有让国家自己来说,而受教育者不便自己来说。于是有人主张以为国家教育了我们,我们将来可以为国家服务。这是投资的观念,这是一本万利的观念。当然我们希望这个青年将来能够学成应世,做出一番大事业来,替国家尽大的责任,祇是这种希望能否实现,还要待将来的事实作证明,自己绝对不能引以为要求权利的借口。我们立身行事,应该为国为人,尽其在我。我们不说人在世上没有权利:但是权利是责任的产物,不是凭自己的欲望去要求的,更不是坐享其成可以得到的。我们现在所享的权利,就是旁人已尽责任的结果;必定我们尽了应尽的责任,才能够安心享受应得的权利,何况许多权利祇有在尽责任的过程中才可以得到呢?

    总之,一个人能够替大我尽责任,才能够实现自我。能够创造新的价值,才能够享受和扩大新的权利。权利的享受,只是尽责任的结果;若是不负责任,而固守个人权利,则保守愈久,权利的范围愈小。所以我们唯有投身于大我中,尽人生所应尽的责任,充实自我以扩张大我,乃有真正的权利可言。不然的话,只谈人权,不尽己责,国家灭亡,民族灭亡,自己也就灭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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